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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赔偿法》亟需修改

2001-03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据北京市统计,《国家赔偿法》实施三年来,行政赔偿最高额仅为2万元,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。以至这部法律被人讥讽为“画饼充饥的样子货”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教授与其他代表向大会发出了《国家赔偿法》亟需修改的呼吁。

应松年等代表认为,《国家赔偿法》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、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,只限于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、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三种,“错判”一律不赔,其它违法也不赔。当然,不能凡是再审、改判就要求国家赔偿。但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故意造成的错判,并导致当事人无法执行回转的那部分损失,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是说不过去的。道路、桥梁等公共设施因设置、管理欠缺而致人损害的,仍需由国家负责赔偿。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,也可能给人们造成损失。对于那些因公共利益而承受损失的人,应该给予适当补偿。

(《人民政协报》2001.3.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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